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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新增《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草案新增内容及解读(1)

环球网校·2020-05-25 10:06:08浏览108 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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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编,规定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编,本编大部分法条为新增内容,根据法考铁律“新法必考”的原则,加之关于人格权侵权属于法考重点,因此本文章对重要内容进行编写,以供考生学习。下面则是小编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新增《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草案新增内容及解读(1)。

新增规定1: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

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解读: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况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保护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例如,若捏造实施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名誉感(民事主体自身的主观评价)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得以名誉权(因为名誉权的保护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客观存在)受到侵害为由主张保护,而只能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由主张救济。

新增规定2:人格权的消极权能

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解读: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原则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新增规定3:人格权的积极权能

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3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解读: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

新增规定4: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且细化范围

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保护试着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新增规定5:预防性侵权请求权

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解读: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新增规定6: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

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9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例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今天的内容是2020司法考试新增《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草案新增内容及解读(1)。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有需要的话请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帮助你更快的获取考试动态。更多备考资料请点击下方的免费下载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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