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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热点:《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用益物权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环球网校·2020-06-01 10:25:48浏览77 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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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章节发生了哪些变化呢?我们也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第十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的对比分析,下面则有环球网校小编为各位考生提供司法考试热点:《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用益物权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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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

原: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删除了后半部分的内容)。

并补充:第346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原:第13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用途的规定。

新:第34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釆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第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新:第348条釆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 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

原:第13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新:第34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原: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新:第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原: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新:第36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 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今司法考试热点:《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用益物权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就到这里啦,希望对司法考试生有所帮助。有需要的话请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帮助你更快的获取考试动态。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还可下载司法考试考试相关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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