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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行政法背诵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环球网校·2020-06-11 09:16:24浏览49 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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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但《三国法》、《商经法》、《理论法》也是备考需要注意的,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司法考试行政法背诵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的类型

(1)独立被申请人

普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如行政公署相当于一级设区的市政府,街道办相当于乡级政府。派出机关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7)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注意】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比如公安派出所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罚款501元即为幅度越权,虽然此时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但是幅度越权未经审理无法确定,因此幅度越权仍然以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如果是种类越权,比如公安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拘留决定,此时只能由它的上级机关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8)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成为被申请人,不以受委托组织为被申请人。

今天的内容是2020司法考试行政法背诵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有需要的话请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帮助你更快的获取考试动态。更多备考资料请点击下方免费下载进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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