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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院内部报核制度,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之前,需要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作出相关裁定。
二、适用的事项
1.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
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注意】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等。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不予执行裁决。
【注意】涉外仲裁裁决是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
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注意】外国仲裁裁决是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拒绝承认与执行。
4.司法豁免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法,在最高法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注意】法院内部报核制度的启动,须满足两个条件:法院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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