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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之企业破产法[破产撤销权]-单项选择题

环球网校·2020-06-17 09:21:57浏览134 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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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之企业破产法[破产撤销权]-单项选择题。

2020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

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三/31)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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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考点】破产撤销权

【答案】B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某公司2009年7月5日的行为属于低价交易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前,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撤销权。A项错误,不当选。

2009年10月15日,某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管理人可行驶撤销权的情况。B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虽然该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但是题目并未明示债务人在清偿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所以管理人无权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C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D项内容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债务人不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且某公司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并无不当。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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