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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之仲裁协议的效力

环球网校·2020-06-23 09:22:23浏览42 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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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但《三国法》、《商经法》、《理论法》也是备考需要注意的,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内容

(1)对人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只能提交仲裁解决。

(2)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仲裁委员会基于仲裁协议获得对纠纷的管辖权,但仲裁必须限定于仲裁协议所定仲裁事项范围之内。

(3)对法院的效力: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例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异议时间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确认机关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都有确认权,但法院优先,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的除外。

【注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

3.管辖法院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4.审判组织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

【注意】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非适用普通程序。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仲裁意思表示不明确。当事人约定可裁可诉的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放弃异议的除外。

(2)约定仲裁事项超出仲裁适用范围的。

(3)对仲裁事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但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5)对仲裁机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的。

(6)非书面形式约定的。口头约定无效。

(7)协议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协议无效。

(8)协议订立手段非自愿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失效

(1)当事人达成书面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的协议。

(2)仲裁裁决已履行完毕。

(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4)附期限的仲裁协议期限届满。

(五)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后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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