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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之涉外仲裁

环球网校·2020-06-23 09:22:45浏览24 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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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但《三国法》、《商经法》、《理论法》也是备考需要注意的,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之涉外仲裁。

一、涉外仲裁概念

涉外仲裁: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法定事由:两者完全一样。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涉外仲裁保全

(一)涉外仲裁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保全或驳回)。

(2)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涉外仲裁证据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保全或驳回)。

(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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