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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成立条件
1.行为主体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2.发生领域
发生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包括在诉讼前。
3.帮助对象
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4.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作广义解释,“毁灭”包括隐藏,包括一切使犯罪证据不被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帮助”包括教唆。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共犯问题
1.本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由于当事人本人不构成本罪,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当事人帮助同案犯毁灭、伪造证据,也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证据行为,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2.经过当事人同意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认定
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注意】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属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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