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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有哪些,我们从社会热点案例看看。《监察法》出台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程序差异与程序衔接将成为近年法考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带各位考生朋友共同来复习其中的重点考点。
一、管辖竞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二、强制措施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拘留后10日内作出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三、委托辩护
监察调查程序中,被调查人无权委托辩护人,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聘请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四、监察证据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沿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再重新留置。
六、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调查案件的不起诉决定,需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今天的内容是2020司法考试刑诉易混淆知识点解析: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有需要的话请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帮助你更快的获取考试动态。更多备考资料请点击下方免费下载进行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