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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之民法[权利质权]单项选择题

环球网校·2020-07-18 06:50:01浏览52 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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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下面是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之民法[权利质权]单项选择题 。

2020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7)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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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考点】权利质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在乙公司向银行清偿100万元债务后,则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消灭,自然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之债,故作为反担保的债权质权随同消灭,即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就消灭了。A项错误,不当选。

出质债权再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不得对债务人主张。《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B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C项错误,不当选。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以及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本题中,权利质权出质人是乙公司,权利质权质权人是甲公司,出质债权是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丙公司基于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对乙公司主张相应的抗辩。这一抗辩,丙公司也可对质权人甲公司主张。债权出质可以参照债权转让的规则予以处理,可适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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