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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类
一、检查内容
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通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当住宅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先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
3.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4.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
5.民用建筑类别
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对于住宅建筑,以建筑高度27m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建筑中又以54m划分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24m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在高层建筑中又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主要分为I、Ⅱ、Ⅲ、Ⅳ等四类。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有关资料。实地查看建筑层数,测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层的使用功能及布局、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检查建筑分类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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