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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方某等人与福建省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2016年8月某日,产妇方某在福建省某医院顺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出生后发现患儿右手腕屈曲下垂,右上臂能上举,经检查诊断为:分娩性右臂丛神经损伤,缺氧缺血性脑病可能。家属很是气愤,出生时是健康男婴,因为分娩时强力拉扯造成手臂不能上举,这可能造成终身残疾。家属多次找医院理论此事,要求医院赔偿,协商未果。3个月过去了,男婴手臂仍没有好转。12月某日,方某及患儿其他家属到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权利义务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了1名驻医调委医学老师与2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调解小组对以下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住院情况、病例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二是相关必备的手续。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的理由与要求,对纠纷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12月某日,调解小组召集医患双方到医调委召开第一次调解会,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患方提出,产妇不存在难产因素.由于接生医生手法不当,强力牵拉新生儿肩颈部,导致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医方辩解,医护人员对产妇及新生儿的诊治过程均遵循并执行相关诊疗常规。新生儿出现的问题可能与先天性缺陷有关。双方你争我辩,调解员通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明确了矛盾纠纷主要争议点。
调解员根据双方争议焦点,与医学老师一起认真查阅病历,对问题进行逐一详细分析。一是产妇是否存在难产因素。根据入院时记录记载:宫口开0.5cm,已破膜,羊水清,胎位LOA,胎心140次/分,先露头,胎儿双顶径9.1cm、头围32.9cm、腹围34.7cm,骨盆评分5分。说明胎儿不大,胎儿胎方位为最易通过产道的胎位,胎心正常,骨产道无明显狭窄异常,未发现其他可导致难产的因素。二是产妇是否存在产程延长。总产程是指分娩全过程,从开始出现规律宫缩直到胎儿胎盘娩出的全过程,总产程一般不超过24小时。根据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进展图、护理记录单记载,第一产程潜伏期未超16小时、活跃期未超8小时,历时未有延长。第二、三产程历时亦在正常范围内,总产程17时许,未超24小时,即本次顺产生产整个产程中,无产程延长史。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产妇骨盆测量未见异常,胎儿胎位LOA,未见异常难产胎位,胎儿非巨大儿,未发现顺产过程中有难产因素。顺产过程中未有产程延长史。患儿出现右臂丛神经损伤并非先天性缺陷,而为产伤。医方在接产过程中存在过度牵拉导致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
调解小组对责任划分有了初步判断后,召集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对问题逐一解释分析,医患双方对细节问题又进行了几轮争辩,最终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分析结论都表示接受,医方承认对患儿的臂丛神经损伤存在部分责任。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若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方提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36.5万元,并承担患儿后续所需康复费用。而医方认为,接生操作符合常规,基于风险共担原则,仅愿意承担50%及以下责任,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
医患双方对纠纷事实基本形成一致看法后,问题又集中到赔偿数额的分担上,为此,调解员又多次分别找医患双方沟通,但双方对医疗过错参与度和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为明确医方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调解员建议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向双方指出,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针对方某的疑惑和顾虑,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一一给予解答。经过耐心疏导,方某同意通过医疗责任鉴定解决争议。2017年1月,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2017年4月某日,司法鉴定所出具结果:医疗过错参与度拟70%—80%。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涉及到患儿的残疾赔偿金问题。臂丛神经损伤导致伤残六级至十级不等,甚至有的不构成伤残,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可能相差数倍。因为患儿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此调解员根据医院检查报告单,对照《人体致残程度分级》,经过认真对照,评估该患儿伤残为9级。综合事实、法律规定、鉴定结果与伤残等级,调解员制作出该纠纷赔偿费用计算表。
随后,调解员第三次召集医患双方到市医调委调解,向双方阐释了鉴定结果、说明了患儿伤残等级的评定的依据及结果、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五条关于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把赔偿费用计算表供医患双方参考。医患双方对调解员计算的赔偿数额基本认同,但患方希望适当考虑患儿之前发生的医药费与后续康复费用,要求医方赔偿16万元。医方认为,鉴定报告结果医疗过错参与度拟70%—80%,希望在70%—75%之间计算,仅愿意赔偿12万元,且希望一次性解决纠纷,不愿意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见医患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不断缩小,调解员加快沟通协调节奏,重申《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医疗费的规定,引导双方互相理解,终于在7月某日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台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专程到医调委对此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第二天即出具民事裁定书,这起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1.患方放弃再次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
2.医方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同意于本协议完成司法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3.5万元;
3.医患双方均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即了结纠纷,不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民事主张。
【案例点评】本案中,医调委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医患双方争纷的焦点,同时邀请医学老师对该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研判,为合情、合理、合法调解纠纷奠定了基础。调解员根据鉴定结论和患儿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案例,确定伤残等级和具体赔偿比例,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调解时,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法依理依情进行调解,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赢得了双方当事人认可。此外,调解员还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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