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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官网(12月15日开通)
一、准考证打印入口: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12月15日-18日。如果想及时获取准考证打印、笔试、成绩查询、证书领取等重要时间节点提醒,考生可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开通后小编将以短信形式通知大家。
三、考前注意事项:
主观题考试将于12月19日举行,应试人员应于12月5日起登录司法部官网或中国普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每日健康打卡”模块,完成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及健康信息填报。打印准考证前,需签署健康承诺书。
应试人员要及时关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请考生密切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网和“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022-23082156
今日练习:
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 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 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二)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问题:
1.该《验收备案情况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2.该《验收备案情况的通知》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3.在二审法庭调查中,消防部门能否撤销行政行为?
4.该人在二审中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针对消防支队撤销通知的行为,建设公司有什么救济途径?
6.如法院认为责令市公安消防支队要求设备安装公司对该消防设备按标准进行整改是正确的,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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