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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操中,针对这种“买一送一”的销售情况,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案例】
2020年12月底,甲房地产公司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现采取购买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A商品房赠送价值5万元B家电的促销方式。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计算甲房地产公司的应交增值税费?
A商品房应交税费:100×9%=9(万元)
B家电应交税费:5÷(1+13%)×13%=0.58(万元)
【解析】
甲房地产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房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税款。而B家电的增值税已包含在甲公司购买时所交的货款当中。
购买商品房赠送家电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有些小伙伴可能会问这种“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在计税时是否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此时无偿赠送的赠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的房款中包含了对应赠品家电的价格,消费者以购买A商品房为前提获赠B家电,并非无偿赠送,因此企业可以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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