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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案例分析:杭州保姆纵火案再次发酵,涉及了哪些法考考点?
基本案情
“”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林生斌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向网友宣布自己已重新组建家庭并新得一女的好消息。“感谢大家这几年的关心和鼓励,让我那段灰暗的岁月里,看见太阳般的温暖。我现在有了新的生活,她是一个完全包容理解我随时泛滥的情绪,并让我有安全感的一个女孩。也有了可爱的小公主,看着她出生那一刻,我忍不住泪流满面,她终于又回来了。”在博文中,林生斌透露,取名的时候,妻子说小名就叫暖暖吧。祝福暖暖爸爸。
这一事件刚发生迅速就上了微博热搜,不禁让大家想起了4年前的保姆纵火案似乎没有那么简单……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中我们法考生应该关注哪些内容?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介入因素的种类
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第三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1.自然事件
例如,甲欲系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这里介入因素就是山洪暴发这一自然力。
2.第三人行为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乙喝下含有毒药的水而该毒药还尚未起作用时,乙的仇人丙开枪杀死了乙。在甲的投毒行为在向导致乙死亡的发展过程中,丙开枪的行为就是介入因素。这里介入因素就是他人的行为。
3.被害人自身行为
例如,张某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砍其数刀,被害人重伤昏迷。张某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踉踉跄跄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这里的介入因素就是被害人自身因素。
(二)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对此主要是从事后的角度以一般人的立场来看,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判断三标准:先前行为制造危险的大小;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三个标准需要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1.先前行为制造危险的大小
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先前行为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大小,危险大,初步肯定有因果关系。
例如,在车辆很多的公路上,将人撞伤后逃逸,伤者被后来的车辆再次辗轧致死。由于将人撞伤后将其弃至公路,导致伤者被后面的车辆再次辗轧的危险很大,初步认定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
如果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通常会伴随或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此时,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被切断,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通常不会伴随或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此时,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严重的医疗事故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例如,上述破坏汽车装置欲害死女友,结果途中遭遇泥石流的案例中,破坏汽车装置的危险大(有因果关系),遭遇泥石流异常(因果关系中断),泥石流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果关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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