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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行政法(7月12日)

环球网校·2021-07-12 17:19:03浏览66 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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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司法考试时间也已定,客观题笔试于9月11日、12日分两批次进行,以下是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行政法(7月12日)”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参加2021年法考的小伙伴,可以开始备考啦。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行政法(7月12日)

多项选择题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二/84)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考点】行政行为性质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AC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题中,规划局发出了两个通知,且标题相近,但它们的性质不同。第一个通知,即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后发出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其内容是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该通知旨在制裁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故该通知为行政处罚。第二个通知,即规划局发出第一个通知后,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此通知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行为,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的性质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项正确,当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并不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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