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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民法答疑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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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论
1. 如何理解法人的权利机关和决策机关。
法人的意思机关分为意思形成机关和意思表达机关,一般而言,权力机关是意思形成机关,如社团法人的股东会。决策机关是意思表达机关,如法人的董事会。
2.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分。
习惯和习惯法均需满足经过长时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产生形成。但习惯不具有产生法的效力,而习惯法则可产生法的效力。
3.悬赏广告的性质如何理解?
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本身就有争议。要约说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说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如何理解遗嘱的性质?
遗嘱系死因处分行为,系被继承人就其财产所进行的死后始生效力的给予,法律关系于死亡时才形成。和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5.民事习惯是民法的直接渊源还是间接渊源?
间接渊源。
6.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如何区分?
二者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均有可能是善意的,不能依此区分二者。较为简单的区分方法,看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可以归咎于被代理人。
二、物权法
1.如何理解抵押权行使的期限?《民法典》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该规定可知,民法典并未直接明晰抵押权就此消灭。原因在于抵押权要进行注销登记,才予以消灭,不予支持和消灭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要以法条为准,不要说抵押权消灭。
2.如何理解《民法典》有关物权编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例子:A一辆汽车,A卖给B,交付但并未进行登记,A和C签订了借款合同,后A到期不能偿还借款,C请求法院执行A的财产,遂发现A名下有一套汽车,请求执行该汽车,清偿自己的债务。该条司法解释解决的就是这个未登记,是否能够对抗C这个普通债权人的问题。
3.意思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关系?意思主义的概念才是债权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登记或者交付仅是对抗要件,又称之为公示对抗主义。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不同,合同生效不能发生物权变动,须进行交付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登记是对抗要件。二者要区分开来。当然,也有把意思主义囊括进登记对抗主义的学术观点,可以进行拓展。
4.如何理解租赁权物权化?因为债权不具有对世性,仅在合同相对人之间产生效力,但是上面这种情况下,租赁权具有了本不属于其的对世效力,具有能够对抗抵押权的效力。此乃债权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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