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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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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防法》确定的我国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是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主体。
(一)政府
消防安全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地的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和管理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规划和建设各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等。
(二)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的同时,也规定了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单位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式,各类社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必须全面负责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个人
公民个人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公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在享受消防安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消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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