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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工会法》修改、维护女性就业权益,这些劳动法新规1月起实行

环球网校·2022-01-10 13:13:37浏览32 收藏12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提醒大家“《工会法》修改、维护女性就业权益,这些劳动法新规1月起实行”具体详情如下:

2021年已过,2022年第一个月,许多影响我们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钱袋子的新规已经落地,下面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全国性新规

一、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

不少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往往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如何确定拟招录人员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从什么合法渠道核实,现实中却是个大问题。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在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通常难以核实在职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从2021年12月31日起,这种情况得以解决。根据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了。

虽然相关法律出台了,但在实操过程中,HR还应该注意这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有职业禁入规定的,企业可以自行查询,也可以要求员工申报;

(2)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职业禁入规定的,企业不可以自行查询,但可以要求员工申报;

(3)没有法规依据,且不具有充分必要性的,企业不可以查询,建议不要求员工申报。

二、《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提出,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由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目前该法案仍在征集意见中,1月22日截止。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中,有部分对职场女性来讲非常重要:

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2、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以往对于性骚扰的识别和界定比较笼统,针对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此外,针对消极对待性骚扰投诉的情况,草案进一步明确:“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份法案如果能落到实处,将大大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按照目前的进度,相信今年内就有望颁布。

地方性新规江苏省:

① 明确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规明确,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参保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② 明确社保缴费基数

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通知》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海南省:明确电子劳动合同效力

由海南省人社厅公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指引》明确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安徽省: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儿假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对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河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河南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小时;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小时;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小时。

深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深圳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

黑龙江: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元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经期卫生费用发放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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