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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农产品销售(收购)普通发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购买方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进项税额。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03旅客运输电子发票(凭证)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第三方代订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取得经纪代理服务的电子发票是不能用于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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