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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第一点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十一类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货运代理合同不是货物运输合同,不论是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还是2022年7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的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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