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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6号公告,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税〔2018〕55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此条内容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6号公告)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享受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下面我们从一个例子来了解一下涉及到薪税相关规定的具体运用:
例:自然人刘某和乙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甲企业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7年1月,甲企业投资1000万元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丙。2019年2月,刘某从甲企业分回收益600万元,假定当年其无综合所得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刘某相关的涉税业务处理如下:
(1)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例中,刘某分回收益的时间距离甲企业投资丙企业已满2年,可以按照对丙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的70%来抵扣其从甲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由于刘某和乙公司在甲企业中出资额相等,所占比例均为50%,即刘某可抵扣的投资额为1000×70%×50%=350万元。
(2)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本例中,甲企业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所以刘某应该按“经营所得”项目核算其从丙企业取得所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3)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本例中,刘某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6000000-3500000-60000=2440000元,
对应税率表中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即刘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440000×35%-65500=78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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