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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需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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