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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觉严峻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峻超标的,应当刚好告知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并马上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有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刚好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平安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平安监察。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运用、检验检测有关的状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峻事故隐患、能耗严峻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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