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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平安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发觉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运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确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爱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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