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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应当熟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学问和工作阅历,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平安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证件。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平安监察,应当对每次平安监察的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处理状况,作出记录,并由参与平安监察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平安监察时,发觉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刚好实行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退事故隐患。紧急状况下须要实行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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