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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峻事故隐患时,应当在实行必要措施的同时,刚好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必要措施,刚好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峻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须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必要措施,刚好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状况、特点、缘由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须要公布的状况。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干脆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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