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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点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题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带出考场的;
(七)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使用假身份证或其它假证件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夹带、偷看或传递书籍和纸条等;
(八)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财务计算器的;
(十)在演算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主办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区(含同一考点或同一考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证书,由考试主办方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考生有以上违纪、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金融理财标准指导委员会有权作出向考生任职单位通报其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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