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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申请贸易商厂库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风险管理公司:
为及时掌握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动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称《指引》)相关规定,现就风险管理公司申请贸易商厂库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管理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贸易商厂库前,应通过“基差贸易”试点业务备案。
二、风险管理公司在交易所发布通知,批准其为贸易商厂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协会报告交割厂库获批情况。
三、风险管理公司在经营贸易商厂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协会报告。
四、风险管理公司放弃厂库资格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或被取消厂库资格的,应当自交易所发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五、在本通知发布前已获批贸易商厂库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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