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税法一》建筑营业税重点资料(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 收藏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08年新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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