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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广东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复查和考后资格复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24年广东深圳市中级会计成绩复查时间和考后资格审核时间均为11月11日9:00至11月22日17:30。
原文公告如下:
各位考生:
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已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23〕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复查和考后资格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函〔2024〕20号)要求,现将我市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复查、考后资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成绩复查
考生如对2024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成绩有疑义,应于2024年11月11日9:00至11月22日17:30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复查”模块,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等办理成绩复查申请。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复查和考后资格复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成绩复查只向考生提供申请复查科目的明细分值。
二、考后资格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24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含《财务管理》科目免考)考生(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考生”)。
(二)复核条件
根据粤财会〔2023〕17号文规定,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学历或学位应于2024年7月2日前取得。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复核时间和方式
1.考后资格复核申请线上办理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00至11月22日17:30。2024年度全科合格考生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点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核”模块进行资格复核。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2.申请被退回的考生,请根据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于2024年11月22日17:30前再次提交,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四)提交资料清单
2024年度全科合格考生进行线上复核申请时,应在“考后资格复核”模块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在首页“服务大厅”—“考试服务”—“报名表打印”菜单,或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点击个人主页的“报名表打印”菜单,进行报名信息表打印。
2.报名使用的有效身份证。
3.学历或学位证书。
4.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附件1,报考人员签名后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5.考生承诺书(附件2)。
上述材料类型为图片,格式应为.jpg或.jpeg。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现行规定,广东省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考生须参加考后资格复核,未参加考后资格复核或未通过复核人员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二)会计中级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通过考后资格复核的考生,请留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
(三)咨询电话:0755-25595033、0755-25594761、0755-83256125、0755-83256129、0755-25935727。
附件:(复制链接https://szfb.sz.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11710185.html查看附件)
1.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
2.考生承诺书(模板)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
2024年中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
2024年广东省中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预计在2025年1月开始,考生可参考2023年领证时间从2024年1月15日开始,具体哪天开始领证,为了方便考生能够及时拿到证书,小编建议考生立即填写本文顶部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届时会及时通知考生2024年中级会计合格证书领取时间。点击查看>>2024年全国各地中级会计师证书领取时间及领取通知汇总。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对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逐级提报回收并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销毁。证书销毁后,考生提出领取证书申请的,按证书补发相关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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