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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一章 总论
考点1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典型举例 |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 |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双方 | 合同行为 | |
决议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依靠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 | ||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 赠与合同 |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票据行为 | |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消费者到超市购买食品 | ||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 主民事法律行为 | 借款合同(主)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从) | |
从民事法律行为 |
考点2 法律行为的要件★★
成立要件 | 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 | ||
生效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 | 独立实施的行为有效 | |
18周岁>X≥16周岁 + 劳动收入 → 视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X≥8周岁 | 纯获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其他行为无效(但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的行为有效) |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X<8周岁 | 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2)意思表示真实 | |||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考点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注意】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
考点4 无效的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考点5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种类 | 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 |
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 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受胁迫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受欺诈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
【补充】区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
区分 |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无效的法律行为 |
效力 | 已经生效,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 当然无效 |
主张者 |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
溯及力 |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 自始无效 |
考点6 代理概述★
特征 |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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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委托代理 (可书面可口头)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法定代理 |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
代理权的行使 | 一般要求 |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
转委托代理 | 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前提: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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