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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互联网+护理服务”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各市属医院:
为探索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和无锡银保监分局联合制定了《无锡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运行模式,扩大服务供给,规范服务行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以本市医疗机构护理专业能力为依托,结合无锡市居民的护理需求,开展无锡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鼓励非试点地区及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开展工作,探索合规、适宜的新型护理服务模式,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规范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逐步扩大居家护理服务供给,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依法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总体要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实施护理服务全过程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满足需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可与医联体、互联网医院、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等融合,充分考虑不同人群健康特征和不同护理服务迫切需求,科学规范、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多模式的护理服务。
(三)鼓励创新,审慎包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和护理工作特点,遵循市场规律,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探索培育护理服务新型业态。
四、试点内容
(一)“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和基本条件
1. 基本定义。无锡市“互联网+护理服务”是指本市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2. 提供主体。试点医疗机构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服务、互联网诊疗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鼓励护理院、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和设有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参加试点。
3. 服务人员。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具备至少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到,接受上岗相关培训(包括家庭病床、相关专科、健康管理等内容)合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不具备或已停止“互联网+护理服务”资格的护士,不得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
4. 信息平台。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要与属地或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临床数据中心,加强医联体、医共体内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其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应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电子病历的临床数据中心实现数据共享。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
(二)“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出院患者、高龄或失能患者、康复期患者、孕产妇、残疾人和临终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重点面向与基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人群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三)“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根据《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服务项目名录》中的服务项目,实行服务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按照省公布的指导性项目清单,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可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试点的具体服务项目。严格控制静脉输液(血)、口服或注射麻醉药品等高风险项目,禁止涉及含有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有创操作技术项目等。
(四)“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流程
1. 服务申请。患者或居民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时,可向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团队)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在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时,患者或居民应当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等资料。
2. 首诊评估。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心理、护理服务需求等情况以及有关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格式化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费用、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由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后,下达护理服务医嘱,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3. 规范管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病案,纳入电子病历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归档。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每次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应当对派出的护理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护理人员也可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考核评价,建立退出机制。
(五)“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方式
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手段,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和养老等服务资源,为广大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多模式的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展互联网预约和社区共享服务。患者或居民可通过互联网预约相关护理服务,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如护理视频指导、护理咨询和教育、护理回访等各类远程护理服务。探索多途径数据对接模式,为城市远郊、农村偏远乡镇及重点人群(高龄老人、失能患者、残疾人等)获得护理服务提供便利,确保护理服务的普遍可获得性等。
2. 加强“互联网+智能设备”的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发挥其节约人力、连续监测、居家采集、远程监控、及时介入等优势,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健康服务需求。
(六)“互联网+护理服务” 机构管理
1. 完善制度。试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制订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指南和服务规范,建立并完善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其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需包括但不限于护理管理制度、护理规范和技术指南、护理文书书写、医疗风险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纠纷投诉处理等,以保证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
2. 强化培训。试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要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服务资质和能力,使其明确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风险,知晓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要对护理服务效果进行动态评估,以保证护理服务安全,确保护患双方权益。
(七)“互联网+护理服务”技术支持
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可按照省市制定的标准、规范自行开发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包含“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块)或与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建设,并按照相应等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落实安全防护工作,也可直接使用“江苏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市、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并通过“江苏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接受“互联网+护理服务”监管。推进互联网可信的体系建设,建设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机构、护士电子注册系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配备护理记录仪对较高风险的护理全过程进行视频留痕,使服务过程产生的数据资料实现电子化、可查询、可追溯。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合作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信息安全,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八)“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防控
试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或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江苏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和服务对象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护士配备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士工作记录仪,使较高风险的服务行为可全程追踪,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利益。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密切关注辖区“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
(九)“互联网+护理服务”政策保障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政策保障,有效支撑“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开展。
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票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开具“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医疗保障部门执行好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政策和支付政策。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试点医疗机构完善护理人员绩效分配政策,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向承担优质护理资源下沉基层、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倾斜,形成激励性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护士的积极性。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的商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并加强监管。做好“互联网+护理服务”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重残护理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的衔接。
五、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地区
惠山区为市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地区。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江南大学附属医院为市级试点医院。
其他地区和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
2019年11月1日启动。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作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和切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有力抓手,积极探索、精心部署,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效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防范医疗风险。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管工作,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满足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获取数据要求,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进行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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