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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共同负责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每年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跟踪、监督检查、评估等动态监测,并以此作为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有关参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学时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二)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
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以网络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为辅。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资质、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
(二)应根据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及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建档登记、日常教学等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四)应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鉴定和效果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加强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每年及时报送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五)应当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通过自身网站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其他事项
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践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依据工作成本,按不营利和以收抵支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价格监督指导,坚决杜绝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乱象发生。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要不断完善优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和服务水平,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制定方案,积极妥善解决。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要做好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培训服务内容,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主动对接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行业领域人才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养培训活动,并于每年12月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如遇到问题,及时书面向省级主管部门反映。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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