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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环球网校·2017-08-16 14:06:41浏览318 收藏127
摘要   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了。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请看环球网校分享官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了。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请看环球网校分享“官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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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通过及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历史地位

  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法律;中医药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立法能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探索用“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立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的迫切要求;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建立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规律的制度的迫切要求。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领域主导地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为世界传统医学发展提供中国样本、中国方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第三条第一款)

  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中医药法第三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第三条第三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

  四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中医药法第三十条)

  五是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法第十一条)

  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中医药法第四十八条)

  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医药法第四十九条)

  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中医药法第四、五、六章、共14条)

  六是建立同行评议制度。要求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组织或有中医药老师参加。(中医药法第五十一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

  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中医药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

  三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中医药法第二十二条)

  四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医药法第二十四条)

  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

  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中医药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

  三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中医药法第二十二条)

  四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医药法第二十四条)

  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改革中医诊所的准入管理

  明确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四条 )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改革中医医师的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改革中医医师的准入管理

  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十二、中药材的自种自采和自用

  明确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国家有关规定”是指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十三、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备案管理

  明确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二十八条)

  十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的备案管理

  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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