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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会协〔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于2016年12月23日由财政部批准发布。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上述准则,我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以下统称本批应用指南),现予发布,与对应的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应用指南是对执业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执业准则提供指引。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执业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本批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8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0]94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
1. 本批应用指南名称一览表//hqkc.hqwx.com/uploadfile/2017/0321/20170321022913403.pdf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
0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
0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应用指南
0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
0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
0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
0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
0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应用指南
0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
0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应用指南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应用指南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应用指南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应用指南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应用指南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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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同时废止。现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 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 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 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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