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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环球网校提供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及卷烟批发,他们分别在相应的环节征税。
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和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
(1)对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提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提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纳税人为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和消费税,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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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零售环节征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进口环节暂不征税,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5)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税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6)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示】批发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税范围: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申报纳税: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向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消费税抵扣:卷烟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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