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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考点

环球网校·2016-02-18 16:39:02浏览341 收藏136
摘要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基础科目与专业实务,《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对于知识 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基础科目与专业实务,《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对于知识 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本文为“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考点”, 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合同相关考点)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合同相关考点)

  1、承揽合同的特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合同相关考点)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2、承揽合同的解除

  3、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成立之前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

  (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5)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3、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4、交货地点

  (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交付;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

  5、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8、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9、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无理由拒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买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为二建各位考生整理: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论坛,可以下载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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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1、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与从物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数物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货解除:

  1)当批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向后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全部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6)利息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

  (7)不许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8)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9)借期不满一年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超过一年的,一年一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文为二建各位考生整理: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论坛,可以下载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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