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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计算。虽然只是增加了“以及义务人”短短几个字,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却产生了质的变化。
为什么说是质的变化呢?下面来举例说明:1990年的一天甲某在回家的路上被莫名刺伤,21年后的2011年甲某才知道当年刺伤自己的是乙某。如果按照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话,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1990年,21年已经超过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甲的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但如果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结果就不一样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仅仅是知道权利被侵害还要知道义务人是谁,在本例中应是2011年为起算时间,甲的权利仍然是受法院保护的。
对答题的影响
考试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这一知识点也经常以案例式题型进行考查,如果教材不变那么只需找“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一个信息点,如果根据《民法总则》做出了调整就需要找“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这两个信息点了,题目的难度也会进一步提升。
教材年年变,题目也越来越难,所以一定要抓紧时间好好备考尽早通关!更多二级建造师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大家也可以在环球网校论坛与大家交流学习经验,共享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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