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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制度
1.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2.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2月,宽展期6月。
3.著作权:
(1)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署名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二、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法律特征:①支配权;②绝对权;③财产权;④排他性。
主要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变动效力:
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方式——保证(第三人)、抵押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债务人)。
2.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约从约;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为连带保证。
4.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主体:
(1)国家机关;
(2)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5.抵押权与质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质押 = 动产质押 + 权利质押
6.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7.定金——(1)定金罚则;(2)书面形式;(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