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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级建造师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以下重点为大家介绍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下载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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