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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1月,二级建造师电子资格证书已在全国大范围内推行,多地明确取消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全面推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注册、执业核验等场景。
1、吉林省:
自2025年度起,对通过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和存档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采用电子证书,通过人员需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自行打印下载。
3、重庆市:
根据《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电子证书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62号)要求,重庆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证书(合格证明),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合格证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合格证明)及考试合格登记表。
4、云南省:
2022年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启用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0号),通知明确,自2021年度起,对通过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核发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资格证书。故不存在证书遗失补办的情况,可根据通知内容获取电子证书。
5、西藏自治区:
2022年度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全面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2021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可正常使用,持证人无需更换。
6、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31091号)要求,从2022年度起,我省实行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书实行后,纸质证书不再制发和补发。
7、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2022年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核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证书》《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电子合格证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8、四川省:
自2021年10月1日起,通过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电子证书系统制作电子证书或合格证明(以下统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证明)。
9、贵州省: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启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黔人社通 (2021)116 号),自2021年度起,对通过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10、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11号)精神,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制作电子证书或合格证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或合格证明。
11、河北省:
根据《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网络查询验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得知,河北二级建造师合格证书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并从2020年起不再发放纸质版证书。
12、青海省:
二级建造师资格合格证书为电子证书,2020年开始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13、内蒙古自治区:
2019年12月3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2019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仍可继续使用。
14、广西壮族自治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80号)精神,自2020年起,由自治区划定合格标准分数线的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考试成绩合格电子通知单,不再发放纸质资格证书。
15、上海市:
自2019年9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纳入上海市电子证照库的统一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二级建造师2018年开始试运行电子证书)。本市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2024年版电子证书,纳入上海市电子证照库的统一管理,不再发放2019年版电子证书。
16、陕西省:
2019年开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山东省:
2019年开始发放《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含增项)》电子证明,实施电子化服务。电子化的《考试合格证明》与纸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纸质资格证书不再单独发放。
18、北京市:
按照《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4号)和《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0号)精神,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送纸质证书。
19、甘肃省: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自2019年起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20、河南省:
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河南省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目前采取电子证书形式(目前支持2011年及以后年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作为我省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21、江西省:根据赣人社字〔2019〕42号文规定,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改进职称服务方式,从2019年起对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22、江苏省:
2017年8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推行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成绩合格证明电子化服务的通知》,通知明确,全面推行《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成绩合格证明(含增项)》电子化服务。《成绩合格证明》与《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纸质资格证书不再单独发放。
23、浙江省:
根据浙人社发〔2016〕8号文件规定,对应试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合格证明,不再单独颁发资格证书,合格人员可凭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和申请注册。
天津市、福建省、海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
辽宁省:2025年度考试合格人员纸质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按照原方式、原渠道制发,同时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生成电子证书。2026年开始考试合格人员制发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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