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复习资料(19)

|0·2010-05-14 16:31:39浏览0 收藏0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