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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复习资料(26)

|0·2010-05-14 16:52:51浏览0 收藏0

  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和解的适用

  和解的应用非常广泛,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二)调解的形式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是民间调解,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稳妥的解决,无约束力

  行政调解,或称行政调处,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无约束力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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