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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规》考点:民法详解

|0·2013-08-23 10:15:3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法规》考点:民法详解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汇总(环球出品)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考试大|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考试大|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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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汇总(环球出品)

  (2011年真题)

  1.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种事实是债权债务

  的(  )。

  A.抵消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债消失的原因。其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2.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脚手架,合同约定每月底支付当月租金。因甲公司拖延支付租金,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年。

  A.1

  B.2

  C.4

  D.20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短期诉讼的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  )。

  A.不违反法律

  B.不违背社会公德

  C.不与推荐性标准相抵触

  D.不与第三人利益相冲突

  E.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

  【答案】AB。本题考核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0年真题)

  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  )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设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  )。

  A.中断

  B.中止

  C.终止

  D.届满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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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汇总(环球出品)

  1.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是(  )。

  A.宪法

  B.刑法

  C.民法

  D.行政法

  2.某高等学校与某建筑研究所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规定由该建筑研究所在3个月内为高等学校完成新建教学楼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由高等学校向该研究所支付勘察设计费用10万元。该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10万元

  B.新建教学楼

  C.新建教学楼的设计图纸

  D.勘察设计报告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是指(  )。

  A.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

  B.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终止

  C.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

  D.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

  4.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某国外从业人员的儿子,今年13周岁。依据其本国法律,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行为时,对其民事行为的认定,应(  )。

  A.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认定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由其国家的使领馆认定

  【答案】1.C2.D3.D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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