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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业权有偿取得包括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探矿权使用费是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探矿权有偿取得:
根据勘查投资主体的不同,探矿权有偿取得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不论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这一特殊民事主体还是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其使用探矿权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就是在取得探矿权后,依法按年度、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二种,如果一个民事主体申请一个已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那么,该民事主体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对国家的勘查投资进行补偿,即缴纳探矿权价款,偿还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
采矿权有偿取得:
根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不管是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采矿权,还是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如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由国家获得的一种经济回报。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探明矿产地大部分是由国家出资探明的,完全无偿使用或仅用市场机制调节可能有损国家权益。为避免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疏通和鼓励多渠道资金流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采矿权价款制度,将改变我国由国家拨款搞勘探,单位和个人无偿开采,从中受益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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