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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四章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土会力量①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②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本书采用狭义的基金监管概念,即基金监管专指政府基金监管;相应地,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或管理,分别采用“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来表述。
(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政府基金监管较之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政府基金监管的内容,不仅涉及各种基金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基金机构的活动规则,而且还涉及基金市场其他诸多方面的监管,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均有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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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四章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政府基金监管活动贯穿基金机构从设立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包括市场进入、市场活动和市场退出的各方面制度,体现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连续活动。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陛
与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及其权限和职责,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有关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查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等监管权,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这是政府对基金行业有效监管的保证。可见,相比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而言,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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