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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六章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中购、赎回的概念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认购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
(二)申购和认购的区别
认购指在基金没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下,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要比申购期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份额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份额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才能赎回。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在购买过程中,无论是认购还是申购,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不过,一般来说,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对于在当日基金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的中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当日15:00前提交撤销申请,予以撤销;15:00后则无法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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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目前,开放式基金所遵循的申购、赎回主要原则为:
1.“未知价”交易原则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一点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问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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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金额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费率标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用。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2.赎回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赎回时,一般需要缴纳赎回费,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人基金财产。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标准。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3.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例如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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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按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关于统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用及认(申)购份额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基金申购费用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中购、赎回的登记与款项的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存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部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投资者提交赎吲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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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中的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口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中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出现巨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者部分延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中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存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清;已经接受的赎回中申请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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