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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 号)及相关规定,针对业界关心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 5 年以上;
(三)最近 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