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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歙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环球网校·2019-04-12 16:17:32浏览69 收藏6
摘要 2018年秋歙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请大家按时进行教师资格注册。

各学校、幼儿园:

按照省教育厅、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8年秋季全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期注册工作相关文件

市教育局《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黄教组人〔2015〕32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8〕18号)和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黄教组人〔2018〕87号)。

二、定期注册范围及对象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一样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聘用在岗教师。定期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一样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主要包括:政府编外聘用教师、“三支一扶”人员等。

三、注册须提交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首次注册须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合格证明;

(4)所在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5)新任教师须提交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考核合格证明,在岗教师须提交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证明。

定期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合格证明;

(4)所在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5)5年周期内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证明;

(6)《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年周期内完成不少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其他未涉及事项遵照《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执行,该《实施方案》附件中的各类证明及表格样式继续使用。

四、注册时间安排

9月30日前,县教育局完成“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系统”后台的各项设置。

10月8日-10月17日各校组织教师完成定期注册网上申请报名工作。

10月18日-10月26日各校负责对本校教师定期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1.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满足注册条件;2.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系统”网上申报填写情况完全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据实修正;3.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系统”中对每位申请人均须给出相应审查结论)。

10月27日-11月5日各学校按要求上报注册材料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股进行审核,给出注册结论,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复核。

11月30日前县教育局据实申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贴。

12月15日前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完成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签注和注册档案归档工作。

12月20日前县教育局完成本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书面总结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五、定期注册申请人注意事项

(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务必于10月8日-10月17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该网站开放时间为每天的7:00-24:00)“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定期注册网上申报,并于10月18日-10月26日将定期注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本人所在学校进行审查。

(二)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教师岗位不相应问题。申请人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1.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填“无”。

2.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资字〔2016〕2号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3.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4.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5.证书号码是15位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6.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机构”名称无对应选项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不得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或近似的认定机构名称)。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责成有关机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报表(修订)》(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资字〔2016〕2号附件二),并将该表格汇总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7.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任教岗位不相应

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项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三)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才能够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四)凡本年度内退休或退休返聘且属本次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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